1920年9月16日,为寻求救国真理而远赴法国勤工俭学的蔡和森写信给毛泽东,首次提出“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
1921年7月,党的一大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有多条涉及党的纪律,为党组织的管理、监督、巩固和发展发挥了作用,为党的纪律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一方面,确定党员身份认定的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另一方面,确定党的组织机构原则和早期财务纪律。
1922年7月,在上海召开的党的二大讨论和通过了党历史上的第一部正式党章——《中国共产党章程》,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党的三大、四大党章“纪律”一章基本沿用了“二大党章”。
1927年6月,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第九章“纪律”共6条。其中,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第六十六条规定,“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即认为违背党的共同意志而处罚之。”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规定:“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同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1956年9月通过的党的八大党章第二章第十九条第(六)款对“四个服从”在表述上修改为:“党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第七章“党的纪律”共5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第三十九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的十二大党章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本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同时,还规定了“三项经常性工作”。
2012年11月通过的十八大党章在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的干部部分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通过的新党章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系统体现了习近平党的纪律建设思想,推动了党的纪律建设规范化和科学化;规定了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主体、路径和保证,纪律约束和责任追究成为新常态;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坚强保证,对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新党章强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创新了纪律建设理念,明确了纪律建设框架,推动纪律建设规范化、科学化。还规定了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主体、方法和保证,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回溯党章与纪律建设的历史,可以深刻感受到,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的基本特性和宝贵品质。我们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革命到建设到改革,正是靠着严明的纪律和规矩一路胜利走来。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从严治党治国治军力度之大,可谓前所未有。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尊崇党章,唤醒党章党规意识,以严明的纪律维护党章,把党章的权威立起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